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总工发【2018】8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7个财务制度的通知》(兰石化大学校发【2023】87号)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甘肃省总工会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的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会费。收缴会费由工会干事负责造表,工会主席审核后由各二级工会集体收缴后交学校工会账户,每月收缴一次。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依法依规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学校按全体在职职工(含聘用制)每月应发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比例计提,并如期拨入工会账户。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学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每年划拨给学校工会的用于开展专项活动的各项补助经费。
(五)其他收入。主要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各种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工会要加强与学校行政部门的沟通,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和经费计划,统筹安排工会活动和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工会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职工活动支出。各级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教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用于各级工会举办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按照学校《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7个财务制度的通知》(兰石化大学校发【2023】87号)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5%,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化妆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集体活动支出等。
1.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2.工会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集体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3.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
4.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支出范围为租车费、讲解费、餐费、活动用品等,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的费用。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标准不得超过5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讲课酬金,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信息简报等所消耗的用品,用于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用于工会举办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等。
外聘宣讲人劳务费参照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讲课费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参与宣讲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7个财务制度的通知》(兰石化大学校发【2023】87号)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逢年过节的年节指的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可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者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现金慰问,不做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做了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根据病情可重复看望慰问,但现金慰问一次为限;在职教职工去世时,可以一次性给予慰问金2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时,一次性给予慰问金500元,工会代表学校参加悼念活动时可送花篮、花圈或挽幛;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具体慰问形式由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员结婚、生育及生病住院慰问原则上由二级工会组织实施,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纪念品的发放由学校工会组织采购实施。
(五)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
工会组织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及文体活动中,对因节假日、双休日、晚间等非工作时间组织和参与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确需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第八条 维权支出。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教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五一”访劳模和教师节慰问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标准按照学校《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7个财务制度的通知》(兰石化大学校发【2023】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阅览室、职工书屋、教工小家和教工活动中心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青教赛”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可对经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奖品)不超过200元。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按规定向上级工会上解的经费。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会费支出:各二级工会所缴纳的会费,80%由各二级工会组织本分会教职工文体活动、职工慰问等支出;20%由校工会统一调配使用。机关分会文体活动、职工慰问以工会小组为主进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校工会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主席审核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工会财务科长→工会常务副主席→工会主席→出纳→会计。
报销单据和附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销单》必须完整填写事由;
(二)提供购物正规发票及销货清单,发票付款名称一律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委员会”;
(三)组织活动需提供活动策划案、预算、参加人员名单。活动中发放纪念品、奖品以及食品等需提供发放名单,剩余物品需明确数量及去向,由工会人员制表,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四)参加上级培训活动时,需提供上级下发的通知;
(五)报销出租车费时,需列明时间、事由和起止地点。
第十八条 校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规范。文体活动支出,要有活动具体方案、通知、经费预算和参赛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技能竞赛支出,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发放蛋糕券、慰问品提货券、奖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慰问金、补助、帮扶救济款、劳务费、及补贴等,须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购物发票须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组织活动等工作餐支出,需提供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就餐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凭据等清单。
第十九条 校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及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挪用工会经费。
6.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做担保。
7.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要对工会费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及时纠正失误及错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本办法未提及的开支标准,请按学校《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7个财务制度的通知》(兰石化大学校发【2023】87号)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