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工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4-06-24 点击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建设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甘肃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三条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于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校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为把学校建成“西部旗帜、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工会对各二级单位工会具有领导、指导作用,各二级单位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校工会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各二级单位工会,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广大教职工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第七条校工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纠正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加强对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通过各种方式引导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生活福利,维护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成长成才。组建、管理好各类教职工社团,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组织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完成各项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和经常性的“必访”活动,积极帮助教职工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六)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使用效益。每年向“双代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七)接收新会员,开展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八)加强校工会和二级单位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会内部管理。

(九)承担学校“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双代会”的筹备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十)会同女职工委员会共同做好学校女职工的工作,关心并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开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学校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十一)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十条教职工加入学校工会,需由本人自愿申请,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十四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学校工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

(一)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双代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二)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三)“双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单位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暨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资格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双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双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双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四)代表以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五)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全体教职工暨工会会员另行选举,并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

(六)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双代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有关“双代会”的制度可遵照《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学校工会

第十九条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工会的常设领导机关,由23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副主席若干名;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校女职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

第二十条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女职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

校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策,会议由主席或者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校工会工作机构在工会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建立以下相关机构:

(一)工会委员会下辖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有计划地为女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二)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为协调劳动关系、调解人事纠纷提供服务,日常事务由校工会办公室承担。

(三)建立工会法律咨询中心,依托学校学术资源和二级单位工会的支撑,为保护教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四)建立学校青年教师联谊会,在工会组织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为促进青年教职工与校内外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

(五)工会机关内设综合办公室和组织宣传、文艺、体育、青年、女工、生活福利等部门,按岗位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二级单位工会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工会是学校工会组织密切联系教职工、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校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单位特点和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辖有会员2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均应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建制,成立相应二级工会委员会。二级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其撤销与归并依同级党组织的建制变化而定。

学校所辖会员不足20的二级单位成立工会小组。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30人以上的可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3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小组,承担专项工作任务。

第七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八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关心他们的成长,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抵制和阻止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

第三十条完善对校工会、二级单位工会领导班子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作为工会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工会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工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学校依法依规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四)上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校工会设立独立经费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选配会计专门人员,承担经费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双代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工会经费、资产、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所辖各单位、各部门。学校二级单位工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上级工会有规定的,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校工会委员会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或者修订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同意后,提交“双代会”审议和批准,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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