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07-15 点击数:4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和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进一步提高职工互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医疗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已参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且在保障期限内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流程

(一)首次申请参保,参加单位经办人员须登录网站(网址:www.hzhlzbsc.com)在互助保障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所属办事处、代办处(点)查询本单位登录账号和密码。

(二)参加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本单位互助保障业务管理平台发起入会申请,选择相应的互助保障活动,上传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提交等待办事处、代办处(点)进行审核。

(三)参保信息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按照确认的金额进行打款,并在办事处、代办处(点)确认收款后,自行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按照所参加活动项目逐页盖章签字后邮寄或送至分管业务的办事处、代办处(点)换取《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确认书》。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一)本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二)会员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5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超过15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三)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2元。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四)在保障期限内会员只能参加一份本活动,本会只按一份承担保障责任,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第五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3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的,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最高可享受住院津贴54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住院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终止。

(二)会员自交费参加本活动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三)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3天住院天数。      

(四)住院津贴计算公式=每日住院津贴3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天)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支付住院津贴互助金责任:

(一)在参保前已退休的职工;

(二)在参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三)在参保前因疾病住院;

(四)在参保后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五)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住院津贴不予给付,具体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六)区(县)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在区(县)或二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

(七)工伤、生育、职业病;

(八)所有精神病科疾病;

(九)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十)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十二)调理、理疗、疗养、体检、康复治疗(如高血压、慢性心脏病、糖尿病、腰椎、颈椎、慢性神经类等疾病),特殊情况除外;

(十三)会员住院期间进行口服药物治疗及中医理疗(包括:针灸、拔罐、热敷、电疗、中药、按摩等);

(十四)会员无需住院治疗,但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天数(住院期间只产生床位费,无其它治疗费用的天数);

(十五)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

(十六)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七)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活动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材料及流程

(一)互助金的申领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原件;

2.会员本人银行借记卡;

3.《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出院证明书原件;

4.二级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单和住院费用清单,以及本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互助金的申领流程:

1.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本单位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起申领申请(登录网站:www.hzhlzbsc.com);

2.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照申领会员提交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住院结算发票、出院证明书拍照原件逐项填写和上传相关申领资料;

3.办事处、代办处对申领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办事处将互助金打入申领会员银行卡;

4.单次互助金支付金额未超过3000元,须在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申领人申领资料的拍照原件;

5.单次互助金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须向办事处、代办处提供申领人申请材料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 其它规定事项

(一)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会员和其近亲属应在其住院治疗结束前通知本会,否则,造成伤害事实、有效住院天数无法核实的,本会有权拒付住院津贴。

(二)参保单位或会员在住院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二年内未向本会提供材料提出给付住院津贴申请,过期视同放弃。

(三)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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